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作为苏州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因(2007)苏中民一初字第153、154号两案的事实及争议点基本相同,故针对两案的本诉、反诉部分一并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请所依据的证据充分,被告理应还款并承担相应利息。相反,被告反诉请求既无法律依据,又缺乏证据支持,理应全部驳回。具体阐述如下:
一、 本诉部分:
(一)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体组成明细归纳如下:
1、153号案件:
(1) 总的应付款为13978612元,包括:
① 200+200=400万元运营费,证据为:
A、 我方证1《联动合作协议》第四条第1款:“(1)年运营费基本额总计贰佰万元整由甲方(被告)承担;(2)运营费支付办法:自04.11至05.8分期支付”,表明该运营费没有约定支付条件,即被告应按约无条件支付。
B、 证2《联动合作情况说明》:第1条“合同约定自2004年11月起至2005年8月,分10个月支付经纪公司运营费用200万元整,至今尚未支付”(即上述证1欠款标的);第2条:“于2005年9月确认支付2005年至2006年度运营费200万元整……尚未支付”;最后“以上合计应支付经纪公司运营费400万元整”。
C、 证11公证书(对我方店内展示的对方销售楼盘的宣传牌、展架、沙盘、宣传资料等证据固定)及证12发票(针对对方楼盘开展运营活动支出的部分费用)证明运营事实。
② 68000元部分销售奖励,证据为:
我方证2《联动合作情况说明》:第3条“2005年6月至2006年3月……成交136套,顺驰地产应支付68000元作为经纪公司连锁店员工奖励,……,款项至今未付。”最后“以上合计应支付经纪公司员工销售奖励68000元整。”
③ 400500元联动费
A.证据为:
a、 证4《现场销售确认单》证明销售情况为:2006年5月售出15套,6月售出17套,7月售出4套;
b、 证9-2《联动合作协议》第四条证明合同约定计算标准为:
代理费用方案 | ||
成交套数 |
运营费用 |
单套佣金 |
0-5 |
0 |
10000 |
6-9 |
5万 |
5500 |
10-15 |
7.5万 |
6000 |
16-19 |
8.5万 |
6500 |
20以上 |
9.5万 |
7000 |
c、 证9-3《联动合作协议》第五条第(二)款:“所有费用发票必须经由销售现场确认,凤凰城(陈小玲或张海峰)”,以证明《现场销售确认单》上签名人员即张海峰为被告员工。
B .计算方法为:
5月:15套×6000+75000=165000元;
6月:17套×6500+85000=195500元;
7月:4套×10000=40000元。
合计:400500元
④ 9510112元联动费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