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词
2010-05-24  阅读量:303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作为苏州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因(2007)苏中民一初字第153154号两案的事实及争议点基本相同,故针对两案的本诉、反诉部分一并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请所依据的证据充分,被告理应还款并承担相应利息。相反,被告反诉请求既无法律依据,又缺乏证据支持,理应全部驳回。具体阐述如下:

一、    本诉部分:

 

(一)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体组成明细归纳如下:

 

1153号案件:

 

(1)   总的应付款为13978612元,包括:

   200200400万元运营费,证据为:

A、        我方证1《联动合作协议》第四条第1款:“(1)年运营费基本额总计贰佰万元由甲方(被告)承担;(2)运营费支付办法:自04.1105.8分期支付”,表明该运营费没有约定支付条件,即被告应按约无条件支付。

B、         2《联动合作情况说明》:第1条“合同约定自200411月起至20058月,分10个月支付经纪公司运营费用200万元整,至今尚未支付”(即上述证1欠款标的);第2条:“于20059月确认支付2005年至2006年度运营费200万元整……尚未支付”;最后“以上合计应支付经纪公司运营费400万元整”。

C、        11公证书(对我方店内展示的对方销售楼盘的宣传牌、展架、沙盘、宣传资料等证据固定)及证12发票(针对对方楼盘开展运营活动支出的部分费用)证明运营事实。

   68000元部分销售奖励,证据为:

我方证2《联动合作情况说明》:第3条“20056月至20063……成交136套,顺驰地产应支付68000作为经纪公司连锁店员工奖励,……,款项至今未付。”最后“以上合计应支付经纪公司员工销售奖励68000元整。”

   400500元联动费

   A.证据为:

a、           4《现场销售确认单》证明销售情况为:20065月售出15套,6月售出17套,7月售出4套;

b、          92《联动合作协议》第四条证明合同约定计算标准为:

代理费用方案

成交套数

运营费用

单套佣金

0-5

0

10000

6-9

5

5500

10-15

7.5

6000

16-19

8.5

6500

20以上

9.5

7000

c、          93《联动合作协议》第五条第(二)款:“所有费用发票必须经由销售现场确认,凤凰城(陈小玲或张海峰)”,以证明《现场销售确认单》上签名人员即张海峰为被告员工。

B .计算方法为:

   5月:15套×6000+75000=165000元;

   6月:17套×6500+85000=195500元;

   7月:4套×10000=40000元。

   合计:400500

   9510112元联动费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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