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某公司的采购专员,他谎称所在公司有采购电脑需求,然后通过微信联系了一个卖家,为了让交易看起来更真实,张某还指导被害单位修改电脑销售合同条款,要求被害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电脑按照张某指示送至张某公司楼下后由张某亲收货,但张某转手就以低价卖给了回收商。
案发后,经鉴定涉案电脑价值共计50.02万元,张某供述犯罪动机为其女朋友生意周转,在案发前已向被害单位支付部分电脑款,张某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出售电脑所得款项全部流入女朋友银行账户。
辩护人介入时,该案以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被告人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期风险。
1、罪名定性之辩:张某罪名定性应当是普通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2、金额定量之辩:立案前已归还的部分款项能否从涉案金额中扣减?
1、从行为特征看,张某系利用其公司采购专员的身份便利使被害单位对交易对象认识错误,其诈骗行为发生在超越代理权与被害单位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害单位自始至终认为交易对象是张某所在公司,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手段+扰乱市场秩序”要件。
2、从侵害法益看,张某骗取的是买卖合同指向的电脑,其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与公私财物所有权,案涉电脑作为合同标的物,是履行、签订合同后的附随结果,具有典型的合同诈骗特征。
其次关于金额之辩,立案前已归还的部分款项应当从涉案金额中扣减的理由:
1、诈骗数额的认定应当以被害单位实际财产损失为限,张某的归还行为有效弥补了被害单位的损失,且其归还财物的时间发生在案发前,是在无任何外界压力的情况下自愿进行的。
2、本案中经鉴定涉案电脑共计价值50.02万元,如不扣减刚好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可能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如扣减则符合“数额较大”情形,可适用下档幅度。
四、辩护方法:
1. 沟通方式上书面意见和电话沟通相结合,在案子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赶紧主动联系公诉人,提前用书面的方式把辩护思路告诉公诉人,然后通过多次的电话沟通,仔细倾听和分析公诉人的想法。
2. 阐述法律观点时,紧紧围绕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把合同诈骗罪的四要件逐条对照。比如说,张某是用公司的名义让被害单位改合同条款、开发票,符合正常合同形式,这就是明显的“合同手段”。
3、辩护词附上精准对应的案例,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合同诈骗罪指导案例,强调类似案件中“冒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裁判规则,优中选优比对尽可能找到更相似的类案。
4、精准的解除公诉人的疑惑,有效证据补强:针对公诉人质疑的“合同真实性”,补充提交被害单位盖章的合同文本、增值税发票等书证,证明诈骗行为与合同履行深度绑定。
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都是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容易混淆,两者法定刑差异巨大,如果本案认定为诈骗罪的话,被告人可能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认定合同诈骗罪,最后判处一年零10个月,可想而知对被告人及其家属产生的影响天壤之别。
辩护人和公诉机关殊途同归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控辩双方从不同的角度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辩护人应用法律知识和辩护技能达到了辩护效果,感到深深的职业自豪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