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于2020年3月5日向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范某某曾自行经营一家喷织企业,企业经营状况很好,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因友人企业经营困难,自身及名下企业为友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因被担保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范某某及名下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其名下喷织企业已被吴江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范某某在向吴江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时,已身患癌症,缺乏劳动能力,无力清偿债务,每月退休工资6000元,名下一辆行驶里程50万公里的奥迪车已将近达到强制报废状态,除此无其他财产,个人负债约2000万元。
管理人团队在接受吴江法院指定后根据《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先试先行,逐步推进案件进程,分别向已知及可能债权人发送债权申报材料,管理人最终认定债权金额为18707209.02元。其中自然人债权2户,认定金额1017851.94元,占总认定金额的5.44%;企业法人债权7户,认定金额1097690.2元,占总认定金额的5.86%;小贷公司债权3户,认定金额3745202.5元,占总认定金额20.02%;金融机构债权11户,认定金额12868571.85元,占总认定金额68.78%。
管理人根据债权人反馈的态度和债权申报结果结合范某某履行债务能力,制订《债务清偿计划》,计划由范某某自行筹款20万元,分两期偿还债务,首期筹款10万元,二期筹款10万元,结合车辆变价款共同用于清偿。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务清偿计划》的表决结果是18位债权人有7位投了弃权票,还有3位是明确反对,占债权总人数的52.63%,占债权总金额的66.34%,根据《通知》第三十条规定“债务清偿计划经无财产担保债权人一致同意后通过”,因而《债务清偿计划》未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在债务人履行能力与部分债权人期待清偿数额存在巨大差距的情况下,管理人修订工作方案,以点带面,个别突破开展沟通工作,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全票表决通过了范某某的《债务清偿计划》。但对于范某某名下车辆如何处置?尚需解决,鉴于管理人曾作为范某某名下喷织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在向法院汇报后,管理人团队决定启用喷织企业的司法拍卖平台账户,用于车辆变价。最终确定债务清偿率为1.07%,清偿债务额度18707209.02元。吴江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裁定批准范某某《个人债务清偿计划》。范某某在按约履行了两期清偿计划后,管理人于2021年1月1日向吴江法院申请终结范建平个人债务清理程序。